甲向乙采购一批高级成衣,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由甲在合同签订后支付12万元定金,合同在定金支付时生效。但甲迟迟未付定金。乙遂向甲发货。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若甲拒绝收货,买卖合同因定金未支付而未生效
B.若甲拒绝收货,乙无权请求甲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C.若甲接受货物且支付了价款,买卖合同生效不受定金未支付的影响
D.即使甲接受货物且支付了价款,甲也有权以合同未生效为由请求退货退款
A.若甲拒绝收货,买卖合同因定金未支付而未生效
B.若甲拒绝收货,乙无权请求甲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C.若甲接受货物且支付了价款,买卖合同生效不受定金未支付的影响
D.即使甲接受货物且支付了价款,甲也有权以合同未生效为由请求退货退款
阅读下列说明,回答问题1至问题4,将解答填入答题纸的对应栏内。
[说明]
在某市的政府采购中,系统集成公司甲中标了市政府部门乙的信息化项目。经过合同谈判,双方签订了建设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15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搭建政府办公网络平台,-改造中心机房,并采购所需的软硬件设备。
甲公司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要求,将中心机房的电力改造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丙公司,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在项目实施了2个星期后,由于政府部门乙提出了新的业务需求,决定将一个机房分拆为两个,因此需要增加部分网络交换设备。乙参照原合同,委托甲公司采购相同型号的网络交换设备,金额为127万元,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在机房电力改造施工过程中,由于丙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部分电力设备损毁,导致政府部门乙两天无法正常办公,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乙的社会形象,因此部门乙就此施工事故向甲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2分)
案例中,政府部门乙向甲公司提出索赔。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按照我国建设部、财政部下达的通用条款,以下哪项不属于索赔事件处理的原则?(从候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选项,将该选项编号填入答题纸对应栏内)
候选答案:
A.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B.索赔必须以双方协商为基础
C.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D.加强索赔的前瞻性
[问题2](8分)
请指出甲公司与政府部门乙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不妥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依据。
[问题3](5分)
请简要叙述合同索赔流程。
[问题4](5分)
案例中,甲公司将中心机房的电力改造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丙公司,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请问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阅读以下说明,回答问题1和问题2。
电脑经销商甲欲采购一批电脑,他从某大型电子商务网站看到了电脑供应商乙的供应信息,于是利用该电子商务网站平台与其进行了洽谈,达成购买意向,并利用该网站的电子采购功能签订了电子合同。同时通过银行的企业网上银行功能实现了货物资金结算,网站采用SSL协议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1.采用企业网上银行支付流程如下图所示,请根据图中提示将其补充完整。
备选答案:
A.发卡行 B.收单行 C.CA认证中心
D.资金清算系统 E.付款确认 F.到款通知
G.资金划出 H.资金入账 I.付款通知
某年6月6日,甲(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一个二手房头头合同。双方约定甲将其在郑州新区所有的一套90平米的房屋,作价180万,卖给乙,双方约定301天后,甲把房屋交付给乙,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向甲交付全款,与此期间,甲协助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签订合同的第三天郑州新区的房价突然大涨,甲的房屋价格从180万飙升至260万。这时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找甲表示愿意出价280万购买此房。甲见短短几天的时间房价涨了I80万,于是又将房子卖给了丙,同时交付了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期间,乙多次找到甲,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交房,甲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乙无奈诉至法院。请思考并回答下列问题:1.乙能否要回房子?为什么?2.甲与乙、丙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简要说明理由。3.该案例中谁最终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4.乙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一批金额lO万美元CIF KOBE的工艺品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30%前T/T(USD30,000.00),70%信用证(USD70,000.00).来证中对保险加成未做决定,按惯例,则保险单据上的保险金额应为()。
A.USDl00.000.00
B.USDll0.000.00
C.USD77 .000.00
D.USD70.000.00
问:双方购买羽绒被的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A.未成年人小赵(13周岁)乘坐公交时投币1元
B.23周岁的王某继承其父亲财产后,购买了一辆快艇
C.甲欲购买IPHONEXS,售货员乙误将标价“8399”元看成“3999”元,以“3999”元的价格出售给甲
D.丙、丁签订了买卖毒品的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l)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申诉人沙特阿拉伯×公司(买方)和被诉人中国×公司(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30000公吨中国圆粒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为FOB上海,目的港为沙特阿拉伯的吉达或达曼。申诉人保证,该合同大米运往沙特阿拉伯销售,不转口至其他地区。合同签订后不久,被诉人获悉申诉人将大米售给香港一家公司并向菲律宾转销,被诉人遂要求申诉人提供将大米运往沙特阿拉伯的保函或改为CFR或CIF条件交货。申诉人否认有转售事实,拒绝了被诉人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申诉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诉人履行合同。被诉人认为,申诉人向香港公司转售圆粒大米,违反了合同规定和申诉人所作的保证,被诉人在申诉人违约情况下要求提供保函或改变交货条件是合理的。仲裁庭查实,申诉人确将大米转售给了香港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在双方争议的过程中,申诉人提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FOB条款意味着不受限制”。仲裁庭认为:申诉人在签约时接受了货物不得转口的条件;合同明确规定申诉人(买方)必须将货物运往吉达或达曼。问:
FOB条件能否否定合同关于目的港约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