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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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湘水公司与麓山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湘水公司委托麓山公司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湘水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 100万元。加工完成后,湘水公司支付加工费 2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 13%,消费税税率为 10%。另支付运杂费 3万元(不含增值税),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 5%。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湘水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116.85
B.136.33
C.123.00
D.138.93
答案
C、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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