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5月31日,国民党政府与日本签订了(),这个协定实际上承认了日本对中国东北三省和热河省的侵占。
A.《塘沽协定》
B.《秦土协定》
C.《何梅协定》
D.《双十协定》
A.《塘沽协定》
B.《秦土协定》
C.《何梅协定》
D.《双十协定》
1.销售确认书
销售确认书
编号:第2003478号
日期:2003年3月10日
卖方:大连K进出口公司
买方:日本邮政信箱第665号T公司
品名及规格:FA型电冰箱。
数量:1000台,卖方可溢装或短装3%
包装:纸箱装,每箱1台
单价:每台250美元CFRC3%大阪
总值:贰拾伍万美元整
装运期:2003年4/5月,每月平均装运,自中国大连港至大阪,允许转船。
保险:由买方办理
支付: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应在装运月份前15天送达卖方,有效期至装运之日后15天在中国议付。
2.信用证
日本A商业银行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第2003785号
2003年3月20日
致:中国银行大连分行
兹受日本邮政信箱第665号T公司申请,我行开立以大连K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第2003785号,金额最高不超过US250000.00美元整,凭受益人开具按发票金额100%、以日本A商业银行纽约分行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并随附下列单据:
(1)签署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2)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凭指定和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并通知开证申请人。
(3)保险单一式两份,按发票金额12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按1981年1月1日中国保险条款办理。
(4)由中国国际商会或其他官方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
(5)开证申请人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
载明:1000台FA型电冰箱,纸箱装,每台250美元CFR3%大阪。由中国大连港运至日本大阪于2003年5月31日或以前装运,允许分批装运,不准转运。货物须装集装箱。单据必须在提单日后15天内提交,但不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日本A商业银行
签字
A.深圳海关
B.南宁海关
C.海关总署
D.三者均可
A.深圳海关
B.南宁海关
C.海关总署
D.三者均可
A.5月25日
B.5月31日
C.6月1日
D.6月2日
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一批金额lO万美元CIF KOBE的工艺品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30%前T/T(USD30,000.00),70%信用证(USD70,000.00).来证中对保险加成未做决定,按惯例,则保险单据上的保险金额应为()。
A.USDl00.000.00
B.USDll0.000.00
C.USD77 .000.00
D.USD70.000.00
A.南京海关
B.连云港海关
C.上海海关
D.杭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