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其供货企业达成协议,按销售量进行平销返利本年5月向供货方购进商品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20万元、进项税额15.6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该商场支付返利5.65万元。下列该项业务的处理符合有关规定的有()。
A.商场应按12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B.商场应按125.65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C.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6万元
D.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4.95万元
A.商场应按12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B.商场应按125.65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C.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6万元
D.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4.95万元
某手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生产销售A型手机,出厂不含增值税单价为2800元/台,具体购销情况如下:(1)向某商场销售1000台A型手机,由于商场采购量大,给予其10%的折扣,井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同时,向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为30000元;(2)销售本企业2015年购选的自用生产设备一台,该设备原值248600元,已提折旧158700元,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l3000元;(3)销售手机发出包装物收取单独记账核算的押金20000元,另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6950元;(4)购进手机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840000元、增值税税额239200元;(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工具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1236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废旧手机,支付收购金额30000元。手机、设备、零配件、工具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纳税人取得的地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2019年8月期末留抵增值税税额为3805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A.14940.17元
B.15270元
C.18971.71元
D.13115.04元
A.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
B.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汽车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牌照费
C.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D.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时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
A.3842000×(1+13%)×15%
B.3842000÷(1+13%)×15%
C.3842000÷(1-15%)×15%
D.3842000×15%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B两种卷烟。A种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格每标准条73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78元;B种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格每标准条58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62元。2019年5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为0,当月从乙卷烟厂购入一批已税烟丝,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税额3.9万元,已经验收入库。 (2)领用购入烟丝的50%,生产A种卷烟200箱(250条/箱,200支/条)。其中,100箱销售给某商场,当月结清款项;另外100箱用于抵偿所欠外单位货款。 (3)领用购入烟丝的40%,生产B种卷烟200箱,作为股本与甲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M公司。 (4)领用购入烟丝的10%,委托W企业加工一种新型低焦油卷烟3箱,W企业按每箱0.2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加工完成后全部交给甲卷烟厂,W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甲厂将这3箱新型卷烟销售给某商场,售价3.2万元/箱。 (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A种卷烟和新型低焦油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B种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卷烟厂销售A种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2)该卷烟厂用于抵债的A种卷烟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需要,应纳消费税税额是多少? (3)计算该卷烟厂向M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W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甲卷烟厂销售新型低焦油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甲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A.95258.12
B.94056.92
C.65256.92
D.62680.34
A.2.78
B.3.46
C.3.62
D.3.74
A.4000元
B.4500元
C.4520元
D.5085元
A.20000元
B.23200元
C.21000元
D.24200元
A.2.45
B.2.59
C.1.75
D.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