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2020年发生如下业务: (1)3月10日,购入一项专利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80 000元,增值税22 800元,此外还发生过户等相关费用2 500元,以上款项已经全部支付。经测算,该专利权使..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2020年发生如下业务: (1)3月10日,购入一项专利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80 000元,增值税22 800元,此外还发生过户等相关费用2 500元,以上款项已经全部支付。经测算,该专利权使用年限为5年,残值为0,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该专利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2)9月3日将该专利权对外出租,每月收取租金15 000元,租期为半年。 (3)2020年9月6日,甲公司将专利权对外转让,转让价格为328 000元,增值税为19 680元,以上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 要求: (1)做出甲公司购入专利权的账务处理; (2)做出2019年3月甲公司按月摊销专利权的账务处理: (3)做出2019年9月3日,甲公司收取租金以及对专利权摊销的账务处理; (4)做出2020年9月6日,甲公司转让专利权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