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固定场所既从事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第四款规定的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也从事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则应视其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应如何征税:()。
A.不征税
B.两项营业活动的所得合并征税
C.对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征税
D.对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征税
A.不征税
B.两项营业活动的所得合并征税
C.对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征税
D.对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征税
A.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B.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C.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D.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上述人员的服务未构成常设机构)
A.60
B.90
C.183
D.365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B.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协定税率
C.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D.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
A.演艺人员从事的舞台艺术
B.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
C.演艺人员参加广告拍摄
D.演艺人员会议发言
E.演艺人员参加企业剪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