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14年1月1日,A公司取得甲公司股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2000万元,占甲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0%,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当时,甲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2X14年3月25日,甲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A公司应享有200万元。2X14年度,甲公司取得净利润3000万元,假定不考虑调整因素,A公司确认了应享有的收益份额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中甲公司股票的账面价值为()。
A.2600万元
B.2200万元
C.2400万元
D.2800万元
A.2600万元
B.2200万元
C.2400万元
D.2800万元
A.1000万元
B.1020万元
C.960万元
D.1050万元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1)2014年9月,王某买入公同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A.2×20车3月15日,确认投资收益-35万元
B.2×20车5月1日,确认投资收益-30万元
C.2x20年5月1日,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480万元
D.2x20年3月15日,确认存货440万元
A.0
B.7200
C.8000
D.6500
诚信公司2X14年1月份发生有关固定资产业务如下:
(1)1月2日,诚信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50000元,应交增值税8500元,支付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等合计2300元。
(2)1月8日,诚信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70000元,应交增值税11900元,发生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等合计1600元,已通过银行支付。另外安装时支付安装成本950元。1月28日,设备安装完毕,经测试已可投入使用。
(3)1月11日,诚信公司因业务发展的需要与星海公司和兴华公司达成了投资协议。按投资协议的规定星海公司以一座厂房作为投资投入本公司,该厂房经评估确认价值为2600000元,按协议可折换成每股面值为1元、数量为2000000股股票的股权。兴华公司以设备作为投资投入本公司,经评估确认设备的价值为130000元,按协议可折换成每股面值为1元、数量为100000股股票的股权。设备需要安装,安装时诚信公司支付安装成本4200元。1月20日,设备安装完毕,可投入使用。
(4)1月31日,诚信公司各车间、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计算结果见下表
单位:元
车间、部门 折旧额
行政管理部门 5600
基本生产车间 12800
专营销售机构 2300
经营出租的固定资产 600
合计 21300
要求:按顺序写出诚信公司对上述经济业务应编制的会计分录。
6月30日
7月31日
8月5日
8月31日
A.0
B.15000
C.5000
D.1000
上市公司甲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2018年4月1日,ABC会计师事务所与甲公司续签了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XYZ会计师事务所和ABC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同一品牌,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ABC会计师事务所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项: (1)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12年度至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但未担任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2)2018年9月15日,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80%的股权,乙公司成为其控股子公司。A注册会计师自2017年1月1日起担任乙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5年。 (3)B注册会计师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与A注册会计师同处一个业务部门。2018年3月1日,8注册会计师购买了甲公司股票5 000股,每股l0元,由于尚未出售该股票,ABC会计师事务所未委派B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 (4)丙公司系甲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C的妻子在丙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5)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D曾在甲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培训工作,于2018年2月10日离开甲公司,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 要求:针对上述(1)至(5)项,逐项指出这些事项是否损害审计独立性,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