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沙特阿拉伯×公司(买方)和被诉人中国×公司(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30000公吨中国圆粒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为FOB上海,目的港为沙特阿拉伯的吉达或达曼。申诉人保证,该合同大米运往沙特阿拉伯销售,不转口至其他地区。合同签订后不久,被诉人获悉申诉人将大米售给香港一家公司并向菲律宾转销,被诉人遂要求申诉人提供将大米运往沙特阿拉伯的保函或改为CFR或CIF条件交货。申诉人否认有转售事实,拒绝了被诉人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申诉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诉人履行合同。被诉人认为,申诉人向香港公司转售圆粒大米,违反了合同规定和申诉人所作的保证,被诉人在申诉人违约情况下要求提供保函或改变交货条件是合理的。仲裁庭查实,申诉人确将大米转售给了香港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在双方争议的过程中,申诉人提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FOB条款意味着不受限制”。仲裁庭认为:申诉人在签约时接受了货物不得转口的条件;合同明确规定申诉人(买方)必须将货物运往吉达或达曼。问:
FOB条件能否否定合同关于目的港约定的效力?
A.进口方在国内销售进口货物所产生的收益中有一部分返还给出口方,然后这一部分收益的具体金额尚不能确定
B.买卖双方达成的销售价格是以买方同时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前提
C.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受到了卖方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买方必须将进口货物转售给卖方指定的第三方
D.进、出口方是母子公司,但上述关系并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A.进口方在国内销售进口货物所产生的收益中有一部分返还给出口方,然后这一部分收益的具体金额尚不能被确定
B.进出口方是母子公司,但该关系并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C.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受到了卖方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买方必须将进口货物转售给卖方指定的第三方
D.买卖双方达成的销售价格是以买方同时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前提
A.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受到了卖方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买方必须将进口货物转售给卖方指定的第三方
B.买卖双方达成的销售价格是以买方同时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前提
C.进口方在国内销售进口货物所产生的收益中有一部分返还给出口方,然后这一部分收益的具体金额尚不能被确定
D.进口方和出口方是母子公司,但上述关系并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A.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受到了卖方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买方必须将进口货物转售给卖方指定的第三方
B.买卖双方达成的销售价格是以买方同时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前提的
C.进口方在国内销售进口货物所产生的收益中有一部分返还给出口方,然后这一部分收益的具体金额尚不能被确定
D.进口方和出口方是母子公司,但上述关系并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