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500
B.8798.35
C.8755
D.7519.96
A、26000
B、26390
C、28654.87
D、26160
A.(10+0.585+2.34)×10%=1.29(万元)
B.(10+0.585)×10%=1.06(万元)
C.[10+(0.585+2.34)÷(1+13%)]×10%=1.25(万元)
D.[10+0.585÷(1+13%)]×10%=1.05(万元)
(60 +2. 32) ×16 %=9.97
[60 +2. 32÷ (1+16%)] x 16%=9.92
60×16%=19.6
(60 +2. 32) ÷ (1+16%) ×16%=8.6
某手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生产销售A型手机,出厂不含增值税单价为2800元/台,具体购销情况如下:(1)向某商场销售1000台A型手机,由于商场采购量大,给予其10%的折扣,井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同时,向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为30000元;(2)销售本企业2015年购选的自用生产设备一台,该设备原值248600元,已提折旧158700元,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l3000元;(3)销售手机发出包装物收取单独记账核算的押金20000元,另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6950元;(4)购进手机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840000元、增值税税额239200元;(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工具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1236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废旧手机,支付收购金额30000元。手机、设备、零配件、工具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纳税人取得的地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2019年8月期末留抵增值税税额为3805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696 +23. 2)×16%=115.07(万元)
(696 +23. 2)÷(1+16%)×16%=99.2(万元)
696x16%=111.36(万元)
[696 +23.2÷(1+16%)] x 16%=114.56(万元)
A.13 600
B.12 000
C.10 000
D.17 000
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本单位的办公楼建设
将自产的货物捐赠给贫困地区的儿童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A.8.1万元
B.9万元
C.11.7万元
D.13万元
购进的贷款服务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购进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货物
购进的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专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