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逾期贷款形成的原因
B.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健康、债务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C.抵押登记的落实情况与抵押物的保管及价值变化情况
D.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能力和保证金的使用及补足情况
E.是否存在以虚假房屋交易套取银行贷款的“假按揭”行为
A.逾期未交税款的,除限期追缴外,由海关白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口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
B.逾期未交税款的,除限期追缴外,由海关白到期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
C.逾期未交税款的,除限期迫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总额的1‰的滞纳金
D.逾期未交税款的,除限期迫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总额的1‰的滞纳金
A.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于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必须到进境地海关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B.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后,转关运输至指运地,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指运地海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申报进口
C.报关期限逾期办理的缴纳滞报金
D.进口转关期限逾期办理的不缴纳滞报金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可以采取的措施:()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加重处罚
C.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折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进口转关期限逾期办理的,不需缴纳滞报金
B.报关期限逾期办理的,缴纳滞报金
C.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后,转关运输至指运地,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指运地海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中报进口
D.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于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必须到进境地海关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A.万分之五
B.千分之五
C.万分之十
D.千分之十
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15%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王某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王某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A.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10%加处罚款
B.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采取加处罚款、抵缴措施之后的10日内,应当制发执行通知书并且送达当事人
D.当事人出境前未缴清罚款,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处罚款
试题一(共15分)
阅读下列说明和图,回答问题1至问题4,将解答填入答题纸的对应栏内。
【说明】
某学校开发图书管理系统,以记录图书馆藏图书及其借出和归还情况,提供给借阅者借阅图书功能,提供给图书馆管理员管理和定期更新图书表功能。主要功能的具体描述如下:
(1)处理借阅。借阅者要借阅图书时,系统必须对其身份(借阅者ID)进行检查。通过与教务处维护的学生数据库、人事处维护的职工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以验证借阅者ID是否合法,若合法,则检查借阅者在逾期未还图书表中是否有逾期未还图书,以及罚金表中的罚金是否超过限额。如果没有逾期未还图书并且罚金未超过限额,则允许借阅图书,更新图书表,并将借阅的图书存入借出图书表,借阅者归还所借图书时,先由图书馆管理员检查图书是否缺失或损坏,若是,则对借阅者处以相应罚金并存入罚金表;然后,检查所还图书是否逾期,若是,执行“处理逾期”操作;最后,更新图书表,删除借出图书表中的相应记录。
(2)维护图书。图书馆管理员查询图书信息;在新进图书时录入图书信息,存入图书表;在图书丢失或损坏严重时,从图书表中删除该图书记录。
(3)处理逾期。系统在每周一统计逾期未还图书,逾期未还的图书按规则计算罚金,并记入罚金表,并给有逾期未还图书的借阅者发送提醒消息。借阅者在借阅和归还图书时,若罚金超过限额,管理员收取罚金,并更新罚金表中的罚金额度。
现采用结构化方法对该图书管理系统进行分析与设计,获得如图1-1所示的顶层数据流图和图1.2所示的0层数据流图。
【问题1】(4分)
使用说明中的词语,给出图1-1中的实体E1-E4的名称。
【问题2】(4分)
使用说明中的词语,给出图1-2中的数据存储D1~D4的名称。
【问题3】 (5分)
在DFD建模时,需要对有些复杂加工(处理)进行进一步精化,绘制下层数据流图。针对图1-2中的加工“处理借阅”,在1层数据流图中应分解为哪些加工?(使用说明中的术语)
【问题4】(2分)
说明【问题3】中绘制1层数据流图时要注意的问题。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