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而出口合同的品质说明中只简单写明了规格、质料、颜色。商检条款为“货到港30天后外商有复检权”。货到新加坡后买家提出“颜色不正、缝制工艺粗糙”,并且提交了新加坡一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要求退货和赔偿。A公司认为,货物是凭样品成交,样品经新加坡B公司确认过。B指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凭样品成交”字样,也没有写明样品编号;况且,A公司没有封存样品作为证物。A公司解释,纺织品按常识会存在色差问题。B公司则认为合同品质说明中没有注明所交货物会有色差。A公司又表示不接受B公司的检验证书,认为B公司所找的检验机构不具权威性,没有征得A公司的同意。B公司辩称,合同上只承诺B有复检权,并没有指明检验机构的名称或者必须经由A公司同意。A意识到即使提交仲裁机构,自己也无法提交有力证据,所以,只好在价格上答应新加坡公司作出的降价要求,才使争议得以解决。问:
(1)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什么不当之处?
(2)你认为在凭样品成交中应注意哪些事项才能避免像A公司这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