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B.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C.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D.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E.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F.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G.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A.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
B.追回违规费用
C.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D.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A.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B.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C.财政部门
D.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中医药主管部门
A.新闻报道
B.公益宣传
C.舆论监督
D.有偿报道
A.由被检查人承担相应的检查费用
B.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C.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D.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A.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B.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C.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D.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E.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F.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A.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B.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C.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D.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