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是()
A.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B.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C.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对本次索赔不承担责任
D.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必须追加保险费
A.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B.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C.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对本次索赔不承担责任
D.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必须追加保险费
A.全案拒赔
B.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协商赔付
A.产生效力
B.不产生效力
C.不产生完全效力
D.先生效再失效
A.出口货物报关单
B.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
C.维修协议
D.索赔协议
乙公司退货
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
应收丙公司货款无法收回
A.转运
B.直转转关
C.中转转关
D.提前报关转关
A.2009年6月21日
B.2009年6月28日
C.2009年7月4日
D.2009年7月14日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 ((Incoterms 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请问,我方为何造成如此被运的局面?美方的要求合理吗?
某公司进口红酒一批。海关于2009年1月12日(星期一)填发税款缴款书。该公司于2月11日(星期三)缴纳税款(注:1月25日~31日为法定节假日)。税款滞纳天数为()。
A.3天
B.10天
C.11天
D.15天
A.虚假信息、营销诈骗
B.虚假信息、虚假流量
C.恶意炒作、虚假流量
D.恶意炒作、抄袭剽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