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B.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C.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D.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