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尾数计费取整方法有()。
A、2.50元以下舍去
B、2.51-7.50元归5元
C、7.51—9.99元进10元
A、2.50元以下舍去
B、2.51-7.50元归5元
C、7.51—9.99元进10元
A、实施计重收费后,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仍然保留,当计重收费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按计重收费时,按车型分类收费
B、对四轮货车,按二轴货车计重收费
C、对载客类汽车,仍按车型分类标准收费
D、对免征车辆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只有“绿色通道”车辆超限运输30%以上的,按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收取通行费
E、对依法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允许通行高速公路,但仍按超限运输车辆收费。
A、按入口收费站至U型转弯地点最近的收费站的费额标准计收往返通行费;
B、能确定行驶路线的,按实际行驶路线的里程和费率标准计收通行费。
C、根据时速70公里/小时、进入高速公路的时间计算行驶里程,按照该出口收费站所在路段同类车型的费率标准计收通行费
A.浙交〔2012〕111号
B.浙交函〔2011〕462号
C.浙政发〔2008〕397号
D.浙政办发〔2000〕210号
A.不能载货的专用作业车按货车计重计费(救护车按车型收费)
B.拆卸座位载货的旅行车、面包车等车辆,若行驶证注明为客车的,按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计费;若行驶证注明为货车的,按计重计费
C.牵引车单机头按货车计重收费,如需判别车型,按三类车判别
D.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口称重实际车货总质量计费
A.伪造通行凭证
B.损坏或丢失通行凭证
C.无法识别驶入站的车辆
D.调换通行凭证
A.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B.超限30%以上100%以内(含100%)的车辆,按基本费率是3倍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C.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按基本费率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D.车货总重不足10吨的车辆,按10吨计收通行费
E.基本费率标准为0.08元
F.车货总重大于50吨的车辆,按0.04元/吨公里计重收取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