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D.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D.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
D.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A.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B.未接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C.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D.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E.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A.1-6
B.3-6
C.1-12
D.3-12
A.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B.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C.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D.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E.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F.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G.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A.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B.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C.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D.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A.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B.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C.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D.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E.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A.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B.按药品经营治理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C.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D.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A.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B.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信息和风险管理制度
C.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D.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A.知识点讲解错误的
B.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D.上课使用方言的
A.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B.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C.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D.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E.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A.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B.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
D.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