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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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情:甲食品有限公司2001年将自己开发生产的儿童饮用果汁产品定名为“娃娃乐”推上市场,该果汁
案情:
甲食品有限公司2001年将自己开发生产的儿童饮用果汁产品定名为“娃娃乐”推上市场,该果汁因物美价廉而广受消费者欢迎,自推出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乙纯净水公司于2007年也推出儿童饮用果汁产品,该产品定名为“娃娃笑”。
问题:(1)甲公司的果汁产品“娃娃乐”是否为知名商品?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娃娃乐”是否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为什么?
(4)有人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请问认定仿冒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答案
(1)甲公司的果汁产品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因销售时间较长、消费者认可。
(2)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乙公司的儿童饮用果汁产品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具有相互替代性。
(3)“娃娃乐”属于甲公司的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因其不是产品通用名称,具有显著识别性。
(4)标准一:因仿冒行为被误导的主体必须是一般消费者。标准二:仿冒商品与知名商品具有近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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