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102公斤,未声明价值。在
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请问: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
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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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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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
102公斤,未声明价值。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请问: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问: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A.24kg
B.26kg
C.30kg
D.35kg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
(2)如果赔偿,应该赔偿多少?为什么?
北京某公司一票货物在2009年4月1日签发,运单号为999---91713252,载CA93I/01 APR航班飞离北京(BEIJING),但在货物尚未交付给法兰克福(FRANK—FURT)收货人时,应托运人的要求,在4月3日向航空公司提出货物空运费(RMB2850)由预付改为到付,原因是买卖双方更改了贸易条款。航空公司接受变更运输,并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及各部门,同时填制货物运费更改通知书CCA。试填制该文件C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