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行政处罚中受托机关的条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B.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C.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D.只能是行政机关
A.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B.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C.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D.只能是行政机关
A.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命令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B.协助事项可以超越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
C.协助制度是种特殊的公法制度
D.与行政委托制度具有同质性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收取款项时确认收入
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应在向受托方移交商品时确认收入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但不能合理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商品销售,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届满时确认收入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售出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收回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A.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B.协助事项不可以超越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
C.协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公法制度
D.行政处罚协助制度与行政委托制度在主体、名义、职权归属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A.整理
B.寄存
C.开发利用
D.符合条件的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秘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受托方向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方通常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应按约定的售价记入“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
受托方一般应按其与委托方约定的售价总额确认受托代销商品款
A.凡是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均需缴纳消费税
B.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消费品应将消费税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中
C.将自产消费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应将消费税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但不确认收入
D.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受托方向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旅游质监执法机构A的上级机关
B.旅游质监执法机构A的上一级机关
C.S市旅游主管部门
D.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A.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B.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C.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由受托人自己承担;
D.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A.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B.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C.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中,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要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进行补税处理
D.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