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牙槽骨吸收占根长2/3以上
B.牙槽骨吸收在牙根的颈1/2以内
C.牙槽骨吸收达根长的1/2
D.牙槽骨吸收在牙根的颈1/3以内
E.牙槽骨吸收达根长的1/3
A.从业务层面来看,业务流程自动化致力于将繁琐、重复的流程和内容处理过程转化为自动化操作,并通过触达不同软件数据打通企业上下游业务,实现整条业务线自动化
B.从工作层面来看,业务流程自动化在满足自动化的基础上降低人力成本,减少人为失误,可以24小时不间断工作,解放出来的员工可以处理更高阶的工作,利于企业创新
C.从技术层面来看,业务流程自动化可以作为自动化流程软件可以嵌套在其他软件中完成部门重复类工作,也可以直接连接顶层软件而不侵入企业原有系统,增加软件系统稳定性
D.从安全的层面看,业务流程自动化可以彻底解决所有的安全合规问题
申诉人沙特阿拉伯×公司(买方)和被诉人中国×公司(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30000公吨中国圆粒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为FOB上海,目的港为沙特阿拉伯的吉达或达曼。申诉人保证,该合同大米运往沙特阿拉伯销售,不转口至其他地区。合同签订后不久,被诉人获悉申诉人将大米售给香港一家公司并向菲律宾转销,被诉人遂要求申诉人提供将大米运往沙特阿拉伯的保函或改为CFR或CIF条件交货。申诉人否认有转售事实,拒绝了被诉人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申诉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诉人履行合同。被诉人认为,申诉人向香港公司转售圆粒大米,违反了合同规定和申诉人所作的保证,被诉人在申诉人违约情况下要求提供保函或改变交货条件是合理的。仲裁庭查实,申诉人确将大米转售给了香港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在双方争议的过程中,申诉人提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FOB条款意味着不受限制”。仲裁庭认为:申诉人在签约时接受了货物不得转口的条件;合同明确规定申诉人(买方)必须将货物运往吉达或达曼。问:
FOB条件能否否定合同关于目的港约定的效力?
A.holdon
B.holdoff
C.hold
D.pl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