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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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1999年9月,某县一居民郑某家中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后认为李某有重大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
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侦完毕,再次移送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00年2月10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害人郑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李某,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郑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题:本案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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