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伟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沈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被告人沈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沈伟为勒索钱财,擅自将他人的婴儿带至其亲属的暂住地,致使婴儿脱离了自己的家庭和监护人的监护,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已造成了损害后果,故对沈伟不应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沈伟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沈伟拘役五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沈伟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1)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绑架罪犯罪中止中的“没有造成损害”如何理解
A.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果有争议可通过贸易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B.在订立合同时,可与出口商协商后订入“合同签订后不允许任何价格调整”的条款
C.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这种情况经常出现,进口商只能无条件地接受
D.合同中对价格做了明确规定后,不能随意改变
A.顺其自然,等孩子想刷牙时开始训练
B.婴儿一出生便让婴儿学着刷牙
C.在婴儿学刷牙时看着大人刷
D.为防止牙齿被刷掉,限制幼儿的刷牙次数
A.婴儿出生时脑的重量是成人的25%
B.髓鞘化是大脑功能发育的重要过程
C.从孕7个月开始到满1岁,大脑平均每天增重1.7g
D.出生时发育相对最完善的区域是脑的低级中枢
A.竹笛
B.三弦
C.管子
D.扬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