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某外贸公司向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300公吨,信用证支付,规定分3个月装运完毕,8月份装80公吨;9月份装
120公吨;10月份装1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从中国港口发往纽约港。卖方于8月10日和9月20日在青岛港分别装运80公吨和120公吨,都顺利结汇。但是第三批因货源不足于10月10日在青岛港装了70公吨。卖方与烟台联系正好有货,于是要求HULIN轮再驶往烟台港又装了30公吨。卖方议付时提交两套提单,一套是5月20日在青岛签发的,另一套是5月28日在烟台签发的。单据寄到开证行,该行认为单证有不符点: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你方分别于10月10日和10月15日在青岛和烟台装船,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案例中卖方第三批货是否属于分批装运,为什么?银行是否有权宣布信用证无效?
查看答案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