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2011年3月10日
2011年3月15日
2011年4月10日
A.一个月
B.两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
2016年7月5日,因自主创业,李某单方面解除了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双方对后续相关事项达成协议。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甲公司因未及时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2倍工资的起止期限是()。
A.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 B.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 C.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 D.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
A.3月15日
B.3月10日
C.4月1日
D.3月1日
A.2018年6月15日
B.2018年7月2日
C.2018年7月15日
D.2018年8月2日
6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应与张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补偿
张某可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