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哪些维修经历:()。
B、I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C、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D、A+B+C
B、I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C、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D、A+B+C
A.机型I类签署人员,可对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例行检查工作、完成常见故障/缺陷的处理工作后的航空器进行放行
B.机型I1类签署人员,可对完成基地维修定期检修工作后的航空器进行放行
C.机型II类签署人员对放行的项目一样,因此责则也一样
D.A+B
A.维修人员执照
B.熟悉有关机型,熟练掌握有关的工具、设备、资料
C.已被已获证的营运人(或维修单位)的质量单位负责人或维修单位最高负责人授权
D.以上所有
A.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必须同时颁发
B.应先取得基础部分,然后申请机型部分
C.应先取得机型部分,然后申请基础部分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A.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
B.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它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C.按照CCAR-121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D.以上都是
B.对所有上述人员,必须满足在最近的2年内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机型和专业的航空器上工作
C.对于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经历,如果民航总局主管部门认为此经历等效于本规定的要求,则可以接受
D.A+B+C
A.国内委托维修单位必须是按CCAR-145部规定获得维修许可证,具备东航相应机型的航线维修许可,且维修能力清单中已具有东航相应机型维修能力的合格维修单位
B.地区航线全部/部分委托维修单位必须是取得当地民航局颁发的航线维修许可证的合格维修单位,当东航将包括飞机放行的全部航线维修工作委托该单位时,该单位还应获得中国民航总局的资格认可
C.国外委托维修单位应为当地大型的、有实力的航空公司维修单位或维修机构派驻人员
D.愿意承担东航航线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能够按照东航《航线维修管理手册》(第一分册)的要求对东航飞机实施航线维修,履行维修协议中对承修人的责任与义务
A.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分为基础部分和专业部分
B.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专业签署的情况下颁发,反之,则不成立
C.相应的专业签署是获得民航总局批准的机构航空器部件修理后放行授权的必备条件之一
D.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