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台间,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500
元(当地最低工资600元),试用期酒后公司开始为王某宏纳杜会保险费。工资调为1000元。2010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立即与王集好除劳动合同。王某以自己已怀孕1个月为由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台法,逐向劳动争议件税委员会申诉。问:(1)王革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哪业下会法之处?(2)甲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3)假设双方台同到期正笔终止。甲公司可以不向王某支付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