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元的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1)应当注意:案件是否属于可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案情的详细情况;诉讼证据的情况等。
(2)不正确。应告知当事人,在复议机关款改变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依行政诉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以原决定机关即中山区工商局为被告。
(3)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理由同上,市工商局在复议中改变了罚款额。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大连市工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理由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