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主办券商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股票。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可以通过原买入股票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股票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结算制定。投资者买卖股票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理股票买卖的主办券商交纳佣金。主办券商应当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纳转让经手费及其他费用。股票转让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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