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葺一新,并购置了一些办公家具,便于2008年6月与该县居
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居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居美家居公司的第一项要求,受理了第二项要求。
问:工商局购买办公家具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吗?
答案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本案中,县工商局签订购买办公家具合同的行为虽然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但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第二个要职权要素,即不是工商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此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工商局作为与居美家具公司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居美家居公司因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居美家具公司应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
工商局作出的第二个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由于居美家具公司不接受工商局提出的降低家具价格的条件,工商局便利用职权,以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使居美家具公司的权利受到损害。对于工商局滥用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方有权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其受损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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