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席某便将该超市与食品厂一并投诉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调查,证实该超市所销售的此种火腿肠是质量不合格产品,有严重的掺杂、掺假行为,于是对超市与食品厂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1)对超市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对食品厂处以罚款10000元,同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对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这一处罚决定,食品厂不服,认为自己从未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该超市所销售的这种火腿肠并非是其生产,而是别厂冒用该食品厂的名义进行生产。于是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这一处罚决定。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食品厂应以何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 (2)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3)复议机关受理此案后。受害人席某在该案中处于什么地位?我国行政复议第三人都有哪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