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剩余股权改为权益法核算
B.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C.剩余股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D.剩余股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A.剩余股权改为权益法核算
B.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C.剩余股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D.剩余股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A.湘水公司以一项固定资产出资取得对被投资方麓山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取得这部分投资后,湘水公司对麓山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对湘水公司来说,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B.湘水公司一项固定资产出资取得对被投资方麓山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取得这部分投资后,湘水公司对麓山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对麓山公司来说,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C.湘水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对湘水公司来说,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D.在最终控制方的安排下,湘水公司无代价或以明显不公平的代价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子公司,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A.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B.权益法下出现超额亏损时,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减记至零为限,除此之外的额外损失均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C.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方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D.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时应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A.麓山公司以一项固定资产出资取得对被投资方湘水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取得这部分投资后,麓山公司对湘水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对麓山公司来说,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B.麓山公司一项固定资产出资取得对被投资方湘水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取得这部分投资后,麓山公司对湘水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对湘水公司来说,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C.麓山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对麓山公司来说,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D.在最终控制方的安排下,麓山公司无代价或以明显不公平的代价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子公司,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A.A公司拥有A公司60%的股权,拟出售40%的股权,出售后将丧失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但对其仍具有重大影响,A公司应当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其拥有的该公司60%的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该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B.A公司拥有B合营企业40%的股权,拟出售35%的股权,A公司持有剩余的5%的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A公司应将拟出售的35%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剩余5%的股权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前,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C.湘水企业集团拥有C联营企业20%的股权,拟出售15%的股权,A公司持有剩余的5%的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A公司应当将拟出售的15%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剩余5%的股权在前述15%的股权处置前,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15%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D.湘水企业集团拥有D公司5%的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拟出售4%的股权,A公司持有剩余的1%的股权,A公司应当将拟出售的4%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金融资产核算,剩余1%的股权在前述4%的股权处置前,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4%的股权处置后,应当继续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A.湘水公司处置麓山公司股权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投资收益2000万元
B.湘水公司处置麓山公司股权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投资收益2640万元
C.湘水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其他综合收益应调增20万元
D.湘水公司处置麓山公司股权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调减资本公积20万元
A.合作投资部分需明确移动公司在收取客户费用后,再支付给合作投资方,且支出不应高于收入金额
B.我司与合作商签订IT部分合作合同的权责条款,需保持与我司和客户签约合同中涉及IT部分的权责条款一致,确保权责一致
C.通过“实收实结、T+N结算、预留项目尾款”等方式约束合作商,降低因IT部分实施质量及售后服务造成的相关风险,确保风险共担
D.若因合作伙伴原因需提前付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地市分公司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