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static.youtibao.com/asksite/comm/h5/images/m_q_title.png)
[主观题]
1997年10月,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兴办一合伙企业,后因效益不佳,并对外欠下3万元。此时,丁有意加入合伙,经与甲协商,由甲将其出资转让给丁,乙、丙知道后未表示异议。一年后,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不得已宣布解散。经清算,合伙企业有6万元债务不能偿还。问:对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https://static.youtibao.com/asksite/comm/h5/images/m_q_a.png)
前面3万元欠款甲乙丙丁都要承担偿还责任,后3万元欠款由乙丙丁承担。
甲乙丙因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要共担风险,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只要入伙时企业债务已亮明,丁在知晓情况下未表示异议仍愿意加入的,就要对加入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甲乙丙丁都要对之前3万元承担责任。而对于甲退出后新形成的6万元欠款,因甲已退出,无需承担责任。所以乙丙丁对后3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https://static.youtibao.com/asksite/comm/h5/images/solist_ts.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