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某手机生产企业,2015年8月2日以其生产的MN-78型号手机作为福利发放给
A.14
B.12
C.14.04
D.9.95
A.14
B.12
C.14.04
D.9.95
A.57135
B.57800
C.52090
D.48320
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2007年度发生如下业务:
(1)H公司本年度销售给B企业一台设备,销售价款为80万元,H公司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与B企业,B企业已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次年3月5日。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50万元。
(2)H公司本年度委托甲商店代销商品一批,代销价款为150万元。本年度收到甲商店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60%,甲商店按代销价款的10%收取手续费。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9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H公司2007年度的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某手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生产销售A型手机,出厂不含增值税单价为2800元/台,具体购销情况如下:(1)向某商场销售1000台A型手机,由于商场采购量大,给予其10%的折扣,井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同时,向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为30000元;(2)销售本企业2015年购选的自用生产设备一台,该设备原值248600元,已提折旧158700元,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l3000元;(3)销售手机发出包装物收取单独记账核算的押金20000元,另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6950元;(4)购进手机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840000元、增值税税额239200元;(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工具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1236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废旧手机,支付收购金额30000元。手机、设备、零配件、工具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纳税人取得的地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2019年8月期末留抵增值税税额为3805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A.40
B.60
C.80
D.130
A.81.5
B.54
C.62
D.73.5
A.600
B.770
C.1000
D.1170
A.3842000×(1+13%)×15%
B.3842000÷(1+13%)×15%
C.3842000÷(1-15%)×15%
D.3842000×15%
6
33.6
10.98
23.7
A.34034
B.44200
C.34000
D.41854
A.20.4万元
B.34万元
C.140.4万元
D.234万元
A.34.86
B.52.29
C.90.48
D.1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