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
(1)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2)养母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继承权。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王丽对王放生前不关心、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父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两间)属于养母个人所有,另一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人一间。但考虑到王丽对王放夫妇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