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甲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就成立公司监事会发生争议,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若经营规模较大,则应当设立监事会,且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B.甲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C.监事的任期每届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D.甲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甲公司的监事
A.甲公司若经营规模较大,则应当设立监事会,且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B.甲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C.监事的任期每届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D.甲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甲公司的监事
A.会议由甲召开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一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3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A.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B.会议决定由乙担任财务负责人
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6年
D.会议决定,同意公司以5万元购买甲的一项专利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2年
D.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8月,因有一名监事辞职,于是股东丁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由股东戊担任公司监事。
2019年3月,大兴公司决定由总经理丁负责购买零件设备。同年4月,在丁的促成下,大兴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而丁是四海公司的大股东。
问题:大兴公司与五湖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清算组成立后,考虑到公司现在的盈利,清算组把各股东的股份先行退回,然后对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清理后发现,公司尚欠国家税收50万元,欠董事、经理等人的工资10万元,欠债权人贷款20万元。此时,由于市场突然变动,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于是,清算组抓紧时机,就公司库存的货物,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问题:
A.因未进行注册登记,没有成立
B.因进行了核准登记,已成立
C.题目未告知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无法确定
D.发起人签订了协议,并按法律规定制定章程,设置机构,召开会议,实质上已成立
美国皮尔斯堡面粉公司,于1869年成立,从成立到20年代以前,这家公司提出“本公司旨在制造面粉”的口号。因为在那个年代,人们的消费水平很低,面粉公司无须太多宣传,只要保持面粉质量,降低成本与售价,销量就会大增,利润也会增加,而不必研究市场需求持点和推销方法。1930年左右,美国庆尔斯堡公司发现,竞争加剧,销量开始下降。公司为扭转这一-局面,第一次在公司内部成立商情调研部门,并选派大量推销员,扩大销售量,同时把口号变为“本公司旨在推销面粉”,更加注意推销技巧,进行大量广告宣传,甚至开始硬性兜售。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强力推销未能满足顾客变化的新需求,这迫使面粉公司从满足顾客心理相实际需求的角度出发,对市场进行分析研究。1950年前后公司根据战后美国人的生活需要开始生产和推销各种成品和半成品的食品,使销量迅速上升。
A.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债务
B.该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债务
C.剩余的50万元债务应由丙承担
D.甲、乙对未清偿的50万元债务负连带责任
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6年5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为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6年7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的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7年9月,宏达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会议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的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的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8年5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桂林分公司。桂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桂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里,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宏达公司的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宏达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5)宏达公司是否应替桂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