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某村遇见正在放牛的吴良,该“陌生男子”以给100元人民币和7万越盾为报酬,叫吴良帮助带两块海洛因从小路进入中国境内某地交给接货的另一名男子,吴良答应帮忙并收了钱。当天下午1时许,吴良将两块海洛因分别藏在身上,从指定的路线越境进入我国境内。当其行至广西某市清寨边贸点右侧的边境小路时,被我公安干警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805.5克。在该地等侯接货的人乘机逃脱。7月14日,广西某市公安局对吴良予以刑事拘留,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吴良始终辩解说不知道这两块东西是毒品。7月17日,公安局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此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讨论,检察委员会最后认定犯罪辕疑人虽然始终不承认其携带的物品是毒品,但从全案情况分析可知:一,犯罪嫌疑人吴良接受陌生人的丰厚报酬,并指定从没有设边卡的小路携带很少物品入境,显然应当认识到该物品非一般物品;第二,犯罪嫌疑人接货后将货物外包装拆开,将两块海咯因分别藏在身上带入境。途中,吴良看到了物品的形状、颜色及印在透明塑料包装纸上的商标;第三,经查吴良已有一年多的吸毒史,所吸食的毒品是海洛因。因此,吴良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毒品而予以携带的犯罪故意。7月23日,人民检察院对吴良以涉嫌走私毒品罪批准逮捕。
【问题】
逮捕的法定条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