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公斤
B.18公斤
C.20公斤
D.28公斤
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
102公斤,未声明价值。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问: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A.底部为金属的货物一般不使用垫板
B.体积较小、重量较轻的货物装在集装箱内
C.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组装低探板货物
D.一票货物应尽可能集中装在一个集装器上
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